(2014)敦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刘宪忠与邸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宪忠,邸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刘宪忠,男。被执行人邸长林,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宪忠与被执行人邸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敦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清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