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黄永连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永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197号罪犯黄永连,女,1977年7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8月25日作出(2008)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永连犯抢劫、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37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永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永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永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利文审判员黄仲奇审判员龙新国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汤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