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冯银、冯国述、范明碧与四川德惠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805号原告冯银,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南部县。法定代理人罗秀英,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冯国述,男,194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范明碧,女,194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冯嘉,女,199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南部县。监护人罗秀英,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南部县。共同委托代理人戴文豪,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德慧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四川郫县。法定代表人张晓彬。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陈雪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银、冯国述、范明碧、冯嘉与被告四川德慧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银、冯国述、范明碧、冯嘉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726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裕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茂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