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7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时义政与陈卫、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义政,陈卫,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7420号原告时义政。委托代理人吕敦郊,上海通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培国,上海通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卫。被告张燕。委托代理人刘清洪,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时义政与被告陈卫、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陶伟春独任审理。因被告陈卫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秦征、陶伟春、人民陪审员洪国抗组成合议庭,秦征担任审判长。2015年2月16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时义政委托代理人刘培国、被告张燕委托代理人刘清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时义政诉称,原告与被告陈卫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陈卫以生意周转需资金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在此期间,被告陈卫还欠原告运费。2012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陈卫经结算,上述借款与运费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85,000元。为此,被告陈卫向原告出具借条2份,明确借款金额为185,000元,在借条上被告陈卫加盖被告张燕印章。原告认为,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理应返还。现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未着,故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185,000元。被告陈卫未答辩。被告张燕辩称,因被告陈卫在婚姻存续期间沾有赌博恶习,两被告于2008年10月22日登记离婚。原告陈述的借款发生时间在两被告离婚之后,被告张燕对此并不知情。借条上的印章是被告张燕的支票印章,是被被告陈卫偷拿私盖的,不是被告张燕的真实意思,对被告张燕不具有约束力。故被告张燕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张燕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陈卫向原告借款多次,且被告陈卫结欠原告运费。2012年4月10日,经原告与被告陈卫结算,被告陈卫向原告出具借条2份,两份借条上由被告陈卫加盖被告张燕印章,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时义政人民币110,000元整;另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时义政人民币75,000元整于2012年5月10日归还。现原告为主张权利,涉诉。另查,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08年10月22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借条、离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卫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被告陈卫未能返还原告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与被告张燕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关系,仅凭借条上被告陈卫加盖被告张燕印章的事实,不足为信,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民事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时义政借款人民币185,000元;二、驳回原告时义政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0元,由被告陈卫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 征审 判 员 陶伟春人民陪审员 洪国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岳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