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四)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圆圆与范爽、梁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圆圆,范爽,梁涛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四)初字第258号原告:李圆圆。委托代理人:孙颖昊,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爽。被告:梁涛。委托代理人:赤鸣轩,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圆圆与被告范爽、梁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冬梅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圆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圆圆承担。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晓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