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165号原告王某某(又名王某甲),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某某(又名胡某乙),女,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师露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