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执民字第4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郭莉莉与沈金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莉莉,沈金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余执民字第4048号申请执行人郭莉莉,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沈金松,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莉莉与被执行人沈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沈金松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4)杭余商初字第12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海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