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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商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杨新光与燕刚、许爱亭、广饶亚通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光,燕刚,许爱亭,广饶亚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商初字第750号原告杨新光,1980年8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代红磊,山东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可海,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燕刚。委托代理人崔强,广饶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义杰,广饶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爱亭,1985年1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少山,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饶亚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辛河路东。法定代表人燕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强,广饶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义杰,广饶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新光诉被告燕刚、许爱亭、广饶亚通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1元,减半收取2870.50元;保全费2120元,均由原告杨新光负担。审判员  石艳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