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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刘彬与魏春华、路亚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彬,魏春华,路亚南,李贤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487号原告:刘彬,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被告:魏春华,男,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被告:路亚南,女,汉族,1975年9月8日出生。被告:李贤马,男,汉族,1969年9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彬与被告魏春华、路亚南、李贤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40元,由原告刘彬负担。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