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刘彬与魏春华、路亚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彬,魏春华,路亚南,李贤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487号原告:刘彬,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被告:魏春华,男,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被告:路亚南,女,汉族,1975年9月8日出生。被告:李贤马,男,汉族,1969年9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彬与被告魏春华、路亚南、李贤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40元,由原告刘彬负担。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