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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邹青与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邹青;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扬江行初字第00024号原告邹青。被告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高邮市琵琶路63号。法定代表人高健,该局局长。原告邹青诉被告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青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青负担。审 判 长  陈 芳人民陪审员  邵育美人民陪审员  郭 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