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执字第29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梁慧珍与郑伟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慧珍,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执字第2972-2号申请执行人梁慧珍,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郑伟,原住广州市。申请执行人梁慧珍与被执行人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600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2014年11月13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两辆(粤A×××××、粤A**w99),由于车辆去向不明,对该车辆暂无法处理。本院经向有关金融机构、车辆和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执字第2972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审判员 劳灿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国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