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和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引娜、吴英与汤俊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引娜,吴英,汤俊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和民初字第66号原告陈引娜。原告吴英。委托代理人管菊华、王洪强(受陈引娜、吴英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俊键(又名汤俊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引娜、吴英与被告汤俊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引娜、吴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引娜、吴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引娜、吴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元(已减半收取),由陈引娜、吴英负担。审判员 鲁军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正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