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高安市瑞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瑞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瀍执字第127号申请人高安市瑞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梁继光,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洛仲字第112号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489911.47元及利息;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人民陪审员 郑喜民人民陪审员 周宏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一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