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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二初字第0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唐朝进与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朝进,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060-3号原告:唐朝进,男。委托代理人:梁建云,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洋,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籍木林,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朝进诉被告马鞍山市向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朝进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朝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9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99元,由原告唐朝进负担。审判员  刘明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