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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执裁终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徐西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西良,湖北济昌畜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执裁终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徐西良,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被执行人湖北济昌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贤文,经理。申请执行人徐西良与被执行人湖北济昌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21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西良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1804元,应承担诉讼费为1600元,执行费为92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1210号判决书中关于被告湖北济昌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应承担义务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