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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陆正洋与李道祥、张伟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正洋,李道祥,张伟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276号原告:陆正洋,男,1966年7月8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史佃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道祥,男,1970年5月2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张伟琴,女,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正洋与被告李道祥、张伟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陆正洋于2016年2月16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伟琴的诉请。本院认为,陆正洋自愿撤回对张伟琴的诉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正洋撤回对张伟琴的起诉。审 判 员  陈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