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栟民初字第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朱东、梅生瑞与梅生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东,梅生瑞,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栟民初字第0679号原告朱东,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徐晓建,上海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生瑞,个体养殖户。委托代理人缪宝富,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洋口镇。法定代表人周勇,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健,江苏扶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东与被告梅生瑞、第三人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东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朱东负担。审 判 长 郁宏军人民陪审员 缪剑英人民陪审员 强国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