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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郝凤耀诉被告高旭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凤耀,高旭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317号原告郝凤耀,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被告高旭升,男。原告郝凤耀诉被告高旭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3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郝凤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凤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志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