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郝凤耀诉被告高旭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凤耀,高旭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317号原告郝凤耀,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被告高旭升,男。原告郝凤耀诉被告高旭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3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郝凤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凤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志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