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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0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韩东风与韩静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东风,韩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128-1号申请执行人韩东风,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韩静,女,1976年3月11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韩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876元。二、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治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