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李骁与林泉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骁;林泉雪;上海象源丽都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湾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3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骁。委托代理人肖万华、向平,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泉雪。原审第三人上海象源丽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从恺。原审第三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湾支行。负责人王晓岗。上诉人李骁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普民四(民)初字第2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递交缓交上诉费的申请。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缓交上诉费条件,本院依法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上诉人在收到该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骁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代理审判员 郑 华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