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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楼建宇、义乌鑫辉进出品有限公司与义乌鑫辉进出口有限公司、高云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建宇,义乌鑫辉进出口有限公司,高云辉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55号原告:楼建宇。被告:义乌鑫辉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三区56幢3号4楼402室。法定代表人:高云辉。被告:高云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建宇与被告义乌鑫辉进出品有限公司、高云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建英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宇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