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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知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TBLLicensingLLC)与贵州尚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尚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知民初字第1号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TBLLicensingLLC)。法定代表人KristineE.Marvin,该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叶俭,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永发,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尚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增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尚野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添柏岚许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  小  玲代理审判员 刘  艳  丽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家纬(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