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胡顺利与陈樟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顺利,陈樟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58号原告胡顺利。被告陈樟仙。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胡顺利与被告陈樟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顺利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志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