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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克保与徐明香、邬崇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克保,徐明香,邬崇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刘克保,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徐明香,男,194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狮子山区。被执行人:邬崇芝,女,194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安徽省狮子山区。关于刘克保与徐明香、邬崇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4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徐明香、邬崇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明香所有的坐落于先锋东村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