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伊波与候月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伊波,候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保字第19号申请人伊波被申请人候月辉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候月辉银行账户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