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范天义、潍坊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范天义,潍坊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4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闵令民,行长。被执行人范天义。被执行人潍坊海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朐鑫鑫园艺雕塑厂诉被执行人山东潍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义务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奎民一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