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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徐浩与邓艺明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浩,邓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徐浩。委托代理人刘广银,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艺明。徐浩与邓艺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64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浩依此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邓艺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艺明的财产所在地是属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为便于对执行财产的处理,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成本,宜将本案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4094号裁决书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169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立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