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金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婉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金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婉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金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郭侃。委托代理人:丁浚,广东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婉姿,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容绍云,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令庆,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金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桂园公司”)因与吕婉姿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广州市金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吕婉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5473.08元。二、驳回广州市金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金桂园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吕婉姿要求支付一次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判决上诉人无需支付赔偿金。2、判令吕婉姿承担本案两审诉讼费用。吕婉姿二审答辩意见:同意原审判决。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另,二审中金桂园公司提交《会议纪要》、《致函》、《专项审计报告》拟共同证明金桂园公司开会决定追究吕婉姿的责任等,金桂园公司二审申请证人高某出庭,拟证明事实与其在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内容一致。本院认为,金桂园公司以吕婉姿在主管经营活动中,私自收取截留费用据为己有,违反金桂园公司规定故与吕婉姿解除劳动关系,但金桂园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设点申请表》、《收据》等不足以证明吕婉姿存在上述行为。金桂园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亦不能证明吕婉姿私自收取费用的行为,故原审法院认定金桂园公司属违法解除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金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嘉璘助理审判员 徐 满助理审判员 王 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晓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