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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程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2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无业,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3月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份至2014年3月2日期间,被告人程某在其位于苍南县金乡镇环城南路215号的家中非法开设“六合彩”赌博投注点,接受赌客项某、黎萍等人投注,并将下家赌客押注的赌注额通过电话投注的形式上报押注到上家丁财明(另案处理)处,从上家丁财明处非法获取总押注额2%的佣金回扣。期间,被告人程某共接受下家赌客投注金额累计人民币233157余元,被告人程某获利人民币4663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程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戚某、项某、黎某的证言,同案犯丁财明的供述,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手机银行交易清单、记账单、通话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无视国法,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擅自发行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暂扣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66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红色手机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允伟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