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执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郭志远与陈庆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远,陈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执字第2123号申请执行人郭志远。被执行人陈庆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志远与被执行人陈庆荣买卖合同纠纷(2014)丽民初字第573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已执行人民币700000元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郭志远的债权650000元暂无法得到清偿。鉴于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丽民初字第5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晓东代理审判员 吴振英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玉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才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