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上海爱登堡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正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爱登堡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正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59号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绥。委托代理人张睿,男。委托代理人王跃龙,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正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郑凯平。委托代理人李伟,男。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爱登堡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正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正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提交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仅是原、被告及深圳市正佳盐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订编号为09GZRL090630的《电梯设备买卖安装合同》的的补充合同,仅为办理有关货物的出口报关及退税所用,无其他实际意义。并且约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以本合同为准。而根据《电梯设备买卖安装合同》管辖约定,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买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该合同买方深圳市正佳盐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为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故应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2010年1月5日,深圳市正佳盐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采购方(甲方或买方)、被告为代理方(乙方)、原告为生产方(丙方或卖方)共同签订一份合同号为09GZRL090630的《电梯设备买卖安装合同》。该合同首部约定:“为方便退税,本合同为主合同,基于本合同同一标下的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所有合同及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均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仅为办理有关货物的出口报关及退税所用,无其他实际意义。(注:本合同与补充合同相互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处以本合同为准);主合同与补充合同共同组成合同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处,参见主合同。”该合同第11条对解决纠纷的方式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买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同日,原告为卖方、被告为买方共同签订一份合同号为09GZRL090630-2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合同为三方设备买卖合同编号:09GZRL090630项下的附件合同,本合同未涉及条款或与三方设备买卖合同约定不一致之处,适用三方设备买卖合同的约定。”该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应先协商寻求解决,如协商未果,应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深圳市正佳盐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明珠道15号11栋。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在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原、被告及深圳市正佳盐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电梯设备买卖安装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作了不同约定,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本案纠纷应由原告所在地即本院管辖,而按《电梯设备买卖安装合同》约定本案应由深圳市正佳盐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即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而两份合同中对约定内容不一致的解释条款均约定适用《电梯设备买卖安装合同》的约定。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抗辩成立。至于原告提出被告是电梯买卖合同真实买方的意见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围,该节事实认定对本案司法管辖的确定无实质性影响,故本院在管辖争议处理阶段对该节事实不作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深圳市正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沈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轩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