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凤英与毛先禄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李凤英,女,1933年1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毛先禄,男,1962年3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凤英依据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毛先禄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毛先禄依据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执字第43号执行令履行了给付李凤英2014年度大米45公斤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执字第4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和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习在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