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开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士民与石贤强、孟海红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士民,石贤强,孟海红,朱继方,田佃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开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王士民。被执行人石贤强。被执行人孟海红(又名孟婧)。被执行人朱继方。被执行人田佃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菏开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14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付款责任,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完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菏开民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审判员 宋时灿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