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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3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顺利与董大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利,董大龙,李建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3728号原告刘顺利,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被告董大龙,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被告李建利,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利与被告董大龙、被告李建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刘顺利提供的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原告刘顺利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现开庭传票因地址欠详被退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本院视为开庭传票已送达原告。现原告刘顺利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卉人民陪审员  朱庆华人民陪审员  于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