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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莫系超、莫细国、莫系飞、莫治会与陈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155号原告:莫系超,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莫细国,男,汉族,1975年5月13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莫系飞,男,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莫治会,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陈凯,男,汉族,年龄不详,现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莫系超、莫细国、莫系飞、莫治会与被告陈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系超、莫细国、莫系飞、莫治会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系超、莫细国、莫系飞、莫治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系超、莫细国、莫系飞、莫治会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勇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海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