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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钟俊龙与林满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俊龙,林满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商初字第97号原告:钟俊龙。委托代理人:徐明。被告:林满国。委托代理人:陈飞扬。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俊龙诉被告林满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以原、被告正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俊龙撤回对被告林满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钟俊龙承担。审 判 员  胡 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华飞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