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钟俊龙与林满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俊龙,林满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商初字第97号原告:钟俊龙。委托代理人:徐明。被告:林满国。委托代理人:陈飞扬。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俊龙诉被告林满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以原、被告正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俊龙撤回对被告林满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钟俊龙承担。审 判 员 胡 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华飞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