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2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杨与姜泽民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杨,姜泽民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23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杨,女,1964年5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永存,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泽民,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顾雪松,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杨因与被上诉人姜泽民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商)初字第08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杨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459元,由张杨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917元,减半收取4458.5元,由张杨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巩旭红代理审判员 周 维代理审判员 钟 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