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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上海好唯加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好唯加食品有限公司,王庆兴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602号原告上海好唯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志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桢华,男。被告王庆兴,系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庆兴百货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好唯加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庆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告的经营点已歇业,去向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好唯加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亚安审 判 员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