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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姜娜娜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娜娜,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莱山商初字第32号原告姜娜娜,女,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纪华春,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俊廷,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新苑路5号。代表人王长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栋林,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娜娜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娜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娜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姜娜娜承担。审判员  王爱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清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