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刑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秦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贵刑初字第00075号公诉机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池州市医疗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户籍地:池州市贵池区,住池州市贵池区。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秦某陪其妻子贾某某(已怀孕)来到池州市贵池区城北小区一巷唐某某经营的棋牌室打麻将,21时许,与贾某某在一桌打麻将的被害人胡某乙赢了钱后准备离开,贾某某站起来拉住胡某乙不让其走,胡某乙手一挥挣脱开来,贾某某坐回椅子上。秦某见���便上前朝胡某乙脸部打了一拳,后双方被人拉开。几分钟后,胡某乙与秦某在二楼楼梯道内再次扭打起来,冲突中导致胡某乙右小腿骨折。经法医鉴定,胡某乙因外伤致右胫、腓骨骨折,属轻伤。被告人秦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秦某陪其妻子贾某某(已怀孕)来到池州市贵池区城北小区一巷的棋牌室打麻将。21时许,与贾某在一桌打麻将的被害人胡某乙赢了钱后准备离开,贾某某站起来拉住胡某乙不让其走,胡某乙用手摢开贾某某,贾某某坐到椅子上。秦某见状便上前朝胡某乙脸部打了一拳,后双方被人拉开。几分钟后,胡某乙在一、二楼之间的平台处追上秦某,二人再次发生扭打。过程中,致胡某乙右小腿骨折。经法医鉴定,胡某乙因外伤致右胫、腓骨骨折,属轻伤。另:被告人秦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秦某与被害人胡某乙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并取得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秦某供述,被害人胡某乙陈述,证人唐某甲、汪某甲、胡某甲、汪某乙、左某、唐某乙、史某、许某、丁某、查某、常某、贾某某等证言,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及检验照片,池州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入出院记录、诊断报告书v、票据,收条,谅解书,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到案经过,被告人人口信息表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并已取得对方的谅��。综上,对被告人秦某可不判处刑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莉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小娟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