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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交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吴帅帅与李勇、殷庆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帅帅,李勇,殷庆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126-1号原告吴帅帅。被告李勇。被告殷庆和,成年。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玄武街与文化路东南角。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帅帅与被告李勇、殷庆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帅帅于2015年2月1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帅帅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帅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90元,共计115元,由原告吴帅帅负担。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