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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升支行申请刘昌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升支行,刘昌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升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被执行人刘昌伦,男,1986年6月8日出生,居民,住枣阳市。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升支行申请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湖北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升支行案款100000.0元,承担执行费140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枣阳执字第000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智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普光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