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小娇与陆建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娇,陆建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285号原告陈小娇。委托代理人张建,南通市港闸区友邦五金经营部职员。被告陆建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娇与被告陆建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娇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元(己减半),由原告陈小娇负担。审判员 葛美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凤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