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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郭应坤、郭应成与王关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应坤,郭应成,王关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42号原告郭应坤,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郭应成,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惠玲。被告王关勇,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下洲棚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应坤、郭应成与被告王关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应坤、郭应成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应坤、郭应成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应坤、郭应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郭应坤、郭应成负担。审判员  林长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卓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