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赵伟东与赵永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东,赵永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赵伟东,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被执行人赵永贵,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乡。赵伟东申请执行赵永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伟东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伟东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赵伟东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员 金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佳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