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商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徐兴福与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福,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商初字第1076号原告徐兴福。被告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知青社区居委会5组。法定代表人姜笃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兴福与被告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兴福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福撤回对被告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为837.5元,由原告徐兴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世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