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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沛执字第02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向丽与汪明法、陈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向丽,汪明法,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执字第02379号申请执行人陈向丽,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9********,汉族,居民,住沛县沛城子隆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汪明法,男,1969年2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69********,汉族,居民,住沛县沛城迎宾大道*号。被执行人陈敏,女,1969年1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69********,汉族,居民,住沛县沛城正阳中路**号*单元***室。申请执行人陈向丽与被执行人汪明法、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沛栖民初��第0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告汪明法、陈敏欠原告陈向丽借款1300000元,于2013年10月31日前偿还200000元;2013年12月31日前偿还1100000元。如果被告汪明法、陈敏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陈向丽有权按照借款本金1600000元,利息60000元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为9600元,由原告陈向丽承担。汪明法、陈敏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陈向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汪明法、陈敏民的银行存款,无存款,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土地及房产信息,无土地及房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汪明法、陈敏民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汪明法、陈敏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至今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沛栖民初字第01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 毅执行员 孙德荣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赵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