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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诉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熊军与冯朝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军,冯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诉保字第12号申请人:熊军。被申请人:冯朝云。申请人熊军与被申请人冯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处理,申请人熊军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朝云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号车辆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人民币437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冯朝云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号车辆。保全金额为人民币437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尚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