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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馆法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馆陶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贾杜强、贾从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馆陶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贾某甲,贾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馆法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丁某,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贾某甲,农民。被执行人贾某乙,农民。馆陶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贾某甲、贾某乙借款合同一案,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0日作出的(2006)馆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08年6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馆陶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馆陶县人民法院(2006)馆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金超审判员  郭晓东审判员  李建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高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