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罗秀芳申请执行张显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秀芳,张显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105号申请人罗秀芳,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显强,又名张刚,男,汉族。申请人罗秀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洋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张显强离婚纠纷一案,本次申请执行标的3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显强交纳执行款3000元,现申请人罗秀芳已经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洋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建民审 判 员 岳清华代审判员 熊伟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坤 微信公众号“”